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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价款350万元,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乙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5日内向甲公司提交货物。为此,甲公司申请为自己开户的丙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审核同意后,甲公司依约存入丙银行1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乙公司为收款人、丙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3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为2011年6月12日。甲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乙公司以支付货款。乙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如约提交了货物。乙公

  

参考答案:

甲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的请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该基础关系必须是该票据赖以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案例中,由于直接相对人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义务,因此甲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的请求。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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