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甲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的请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该基础关系必须是该票据赖以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案例中,由于直接相对人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义务,因此甲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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