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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永祥针织总厂(以下简称“永祥厂”)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属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996年9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1996年12月20日宣布永祥厂破产,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永祥厂。随后,清算组对永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永祥厂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1000万元,长期投资 800万元,固定资产4000万元,其他资产200万元;负

  

参考答案:

(1)中国建设银行永祥支行的破产债权额为300万元,即2200-(500+1400)=300万元)。由《担保法》可知。永祥厂所拥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根据《破产法》规定,中国建设银行永祥支行对永祥厂以厂房A和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因此,这部分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①永祥厂欠卓联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什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或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按照破产程序受偿,永祥厂办公楼不得用于抵偿卓联公司债权。②永祥厂欠星光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的经济案件应当终结或中止诉讼,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③永祥厂欠利来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因此,以永祥厂厂房B作担保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3)①永祥厂的破产财产应为4100万元。即6000万元-90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100万元。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但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永祥厂用作抵押贷款的厂房A和机器设备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②永祥厂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为:a.支付破产费用;b.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c.支付所欠税款;d.支付破产债权。
(4)中国工商银行永祥支行分配的财产数额为702.1276万元。即[4100万元(破产财产)-100(破产费用)-200万元(应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500万元(应交税金)]×2000{÷[12000万元(负债总额)-9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00元(应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0元(应交税金)}=702.1276万元。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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