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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于是,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此后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在银行贷款到期后,银

  

参考答案:

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银行的债务发生在甲退伙前,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丙是以劳务出资,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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