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会计考试>经济法综合题库

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10年9月,甲和乙合作共同研制出一种节能环保电池,2010年11月底,甲移民到新加坡。2011年3月11日,乙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节能环保电池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丙。2011年3月20日,丙以书面形式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该节能环保电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局于丙寄出申请的第15日收到其申请。2011年10月26日,该项实用新型节能环保电池被授予专利权,丙取得专利权后即缴纳了年费。2011年11月12日,丙发现丁有限公司生产的电池包装上标注了其节能环保电池的专利号,于是以丁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

  

参考答案:

甲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根据专利法律制度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已经取得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请求,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核后均可被宣告无效。案例中,乙未经甲同意就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丙,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甲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参考解析

微信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