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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11年3月,国外甲公司拟购买国内乙国有企业位于郊区的一座厂房,甲公司以该资产作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公司。合营企业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总投资额30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双方可在合营企业成立后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100万美元作为各自的出资。董事长由外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中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为9人,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需经全部董事同意才可通过。甲公司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的第3个月支付了买价的65%,第10个月支付剩余买价。 2011年5月,丙公司从丁公司购买一

  

参考答案:

付款人戊拒绝向丁公司支付转账支票票款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案例中,甲公司于2011年5月12日向丁公司开出转账支票。丁公司于2011年6月3日向付款人戊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故戊可以拒绝向丁公司支付转账款。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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