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甲公司在2010年7月15日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案例中,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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