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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10年5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由甲公司在2010年7月15日前向乙公司提供货物,乙公司收到货物后的7天内支付货款200万元。2010年7月8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2010年7月10日甲公司有确切证据得知乙公司丧失商业信誉,可能不会按期支付200万元的货款。2010年7月1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交货物,遭到甲公司的拒绝,甲企业要求乙企业提供担保。乙公司以自己的办公设备作为抵押,担保的价值为90万元,同时乙公司请求丙公司为

  

参考答案:

甲公司在2010年7月15日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案例中,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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