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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某服装厂与乙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公司提供原料,服装厂为其加工成衣1 000套,总价款为50万元,百货公司给付服装厂定金1万元。百货公司提供服装图纸,并要求服装厂承担保密责任。双方协商确定,由百货公司于2005年5月底自提货物,验收合格后按价款转账结算。 2005年5月,百货公司去服装厂提货。检验后百货公司认为20套成衣与加工图纸不符,另外有30套质量低劣,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服装厂认为,与服装图纸规格不相符的20套成衣是合理的技术误差,另外30套质量

  

参考答案:

(1)百货公司与服装厂签订的是承揽合同中的加工合同。百货公司为定作方,服装厂为承揽方。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具体到本案应如何解决,可由双方协商按上述标准解决,或者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作为处理双方争议的依据。
(3)由于加工承揽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定金担保亦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效。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服装厂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即2万元;如果百货公司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服装厂在交货时才提出定作物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定作方供料不合格所致,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服装厂应及时通知百货公司。因为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服装厂的行为不合法。因为根据《担保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服装厂留置定作物的时间虽然不少于两个月,但在此期间并未通知百货公司履行债务,因此直接予以变卖是错误的。
(7)失火烧毁已制成的定作物是不可抗力事件。但这种不可抗力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不能免除服装厂的责任,损失应当由服装厂承担。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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