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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09年4月1日,王某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1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于 2009年4月10日向丁某交付了房屋,但双方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9年4月20日将该房屋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2009年4月25日,叶某的邻居张某侵占了该房屋,因张某的侵占行为给叶某造成了10万元的经济损失,叶某于2009年5月1日要求张某返还该房屋并赔偿损失,张某无奈于当日返还了该房屋但拒绝赔偿损失。 2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①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王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②丁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丁某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丁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③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丁某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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