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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甲企业欠乙企业一笔300万元的到期货款,甲企业一直未予以清偿,乙企业发现丙公司欠甲企业一笔45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企业一直怠于行使该权利,丙公司也未清偿,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乙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代位行使甲企业对丙公司的权利。下列有关该情形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由于乙企业转而向丙公司行使权利,因此甲企业对乙企业的诉讼时效继续计算,不受此影响
B.乙企业可以自行向丙公司要求清偿,不必通过人民法院行使
C.乙企业对甲企业债权的诉讼时效和甲企业对丙公司债权的诉讼时效均发生中断
D.甲公司对丙公司债权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止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乙企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乙企业对甲企业)的债权和债务人(甲企业对丙公司)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另外,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行使代位权应通过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方式进行,不能自行行使,因此选项B的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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