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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丙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开办理登记,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保证并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各方并未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乙银行应先向丙公司实现债权,再向丁公司实现债权
B.乙银行应先向丁公司实现债权,再向丙公司实现债权
C.乙银行可以向丙公司实现债权,也可以向丁公司实现债权,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D.乙银行可以向丙公司实现债权,也可以向丁公司实现债权,内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和丁公司追偿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共同担保的相关规定。根据《物权法》规定,第三入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右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丙公司和丁公司居于同一清偿顺序,但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作为债务人的甲公司追偿,不能向另一个担保人丁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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