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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乙、丙、丁就将甲除名一事作出决议,并书面通知甲。下列关于该除名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若甲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乙、丙、丁不能决议将甲除名
C.该决议自甲收到之日起生效
D.该决议无效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故C项说法错误。除名决议需合伙人一致同意才有效,故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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